交通運輸部發布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時間:2016-05-21 瀏覽次數:6
5月3日,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了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這是繼2014年12月份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作出修改后,再次作出的調整。
據中港網消息,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交通運輸部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簽發了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43號部令,予以公布。
據中港網獲悉,在2014年底的上一次修改中,主要對港口理貨相關條款作出了調整,此次修訂,相關條款主要調整為:
《規定》中將第三條第(一)項第3目中的“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修改為“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規定》將第七條第(四)項“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毙薷臑椋骸坝薪∪慕洜I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
《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為:“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
3.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4.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5.碼頭、裝卸設備、港池、航道、導助航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等港口設施主體工程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建成,并經交工驗收合格,具有交工驗收報告;主要裝卸設備空載聯動調試合格;
6.港口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已按要求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安全設施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試運行要求;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試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經專家審查通過?!?/p>
《規定》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修改為:“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并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的使用批準文件”。
另外,《規定》第十一條增加“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項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弊鳛榈谒目?。
《規定》將第十二條第二款“《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毙薷臑椤啊陡劭诮洜I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港口設施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所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并在證書上注明。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p>
《規定》刪除了原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p>
根據公告,修改后重新發布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正式施行。